#愤怒与宽恕
作者:玛莎
#书摘
台版推荐序
Nussbaum將「憤怒」、「報復」與「要對方痛苦」三個概念連結在一起。她指出,「憤怒」的意義就是要「報復」,其內涵就是對方的「痛苦」。而許多論者以為,對「侵害者」予以制裁、給予痛苦,是一種應報正義。就像在台灣每次發生了重大刑案,人人皆曰被告可殺。然而,她提問道:就算對方真的是犯罪行為人,是侵害者,造成了我們的痛苦;但請問把他抓來,還以顏色,侵害就消失或減少了嗎?被這個「壞人」殺害的人能復生嗎?被他砍傷的肉體會因為我們回砍十刀而復原嗎?答案當然都是否定的,那為什麼這叫做正義呢?
對某些人來說,也許看到這個壞人受害,你會有「爽感」。因為他的侵害貶低了你的地位,現在看他受苦,多開心!可是,Nussbaum認為,「我爽」難道是倫理上的正面價值嗎?你如何區別自己在報復上「恢復地位的爽感」與壞人「欺負人而提高地位的爽感」,價值上孰高孰低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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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得,感觉到悲伤。
Edited 238d ago