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人大的稅收立法權被限制的一個不良後果就「亂收費」。
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後,地方政府為保證財政收入,在沒有稅收立法權的情況下,只得越來越依賴於「費」,以彌補「稅」的不足。
這些多如牛毛、名目繁多的政府收費雖然沒有稅收之名,實際上也可算是地方稅。
#长毛象读书笔记
Edited 96d ago
地方人大的稅收立法權被限制的一個不良後果就「亂收費」。
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後,地方政府為保證財政收入,在沒有稅收立法權的情況下,只得越來越依賴於「費」,以彌補「稅」的不足。
這些多如牛毛、名目繁多的政府收費雖然沒有稅收之名,實際上也可算是地方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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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費」遠不如「稅」嚴肅,行政機構有很大的自主性。
儘管嚴格說來「費」也必須有法律依據,但事實上只要行政部門發出一個紅頭文件就可以「合法」地收費,而且這些自行規定的部門文件又可以成為收費依據。
所有這些行政收費幾乎不受任何制約,既不需要經過人大審議,也不需要聽證,打著「公共服務」的旗幟將公共利益部門化,成為各行政部門斂財的好幫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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